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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到2025全省养老床位增加2万张
来源:盛东信息    发布日期:2022-06-23    人气:352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

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解决“一老一小”问题,健全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强化要素保障,促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更加有效。到2025年,全省养老服务床位从23.55万张增长到25.55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全省常住人口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托位数力争从3个达到4.5个。

  ——养老托育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面建立系统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涌现一批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财政支持和资金投入稳定增长,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服务体系。

  1.加强科学规划布局。结合“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新建城区、居住(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配套安全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养老托育设施。

  2.统筹推进城乡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托育服务网络,提高城乡养老托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大对边远农村地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倾斜支持,消除服务盲区。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力争实现80%的街道至少建设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全省乡镇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建成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充分利用存量资源。鼓励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闲置厂房校舍等存量资源,拓展养老托育功能。探索推动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等转换为养老场所,开展助餐助行、康复护理等服务。政府产权的闲置房屋和设施、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可按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儿班,招收2—3岁幼儿。

  (二)增加服务供给。

  4.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支持相关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养老育幼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或通过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和政府补贴培训等方式开展家庭育幼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贯彻落实探亲假、照料假、护理假、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等政策,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等措施,为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

  5.突出居家社区服务。开展全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支持县(区)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护理、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支持物业企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形成综合性的社区托育服务网。发展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支持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6.加强公办机构建设。坚持公益属性,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护为主的照护型特困服务机构,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托底保障功能。深化公办机构改革,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7.扩大普惠性服务供给。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引导各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地、规划、财政、融资、人才培训等支持性“政策包”,鼓励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包”。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

  8.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支持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普惠养老,尽快解决资源整合、公司组建、在建项目手续审批问题,按照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力争尽早投入运营。

  (三)优化发展环境。

  9.推进康养融合发展。加强康养产业与医疗保健、休闲观光、现代农业、旅居养老等业态的融合发展。依托辽东绿色经济区、辽中南温泉旅游带的独特气候、生态优势以及温泉、森林等特色资源,提供高品质健康疗养、慢性病疗养、老年病疗养等健康产品和服务,打造特色生态康养基地。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老年病、慢病及重大疾病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等业态深度融合,持续开展全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单位评选工作。鼓励省、市开放大学加强与老年教育的对接、融合,探索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

  10.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常态化运行。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

  11.促进用品提质升级。鼓励开发针对老年人的营养强化产品、专用型健康产品和个性化定制功能产品,培育婴幼儿乳粉民族品牌。积极参与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推进老年用品认证制度。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领域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推进养老托育产品高质量发展。

  12.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加快发展以智慧养老为主要业态的养老服务业,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

  13.建设老年友好儿童友好环境。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持续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设施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建设及改造。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做到愿改尽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支持城市街区、道路、社区以及学校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积极开展养老护理、母婴护理等家政服务培训,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为居民提供便利化养老托育服务。

  (四)完善监管服务。

  14.落实综合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养老托育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开展养老服务***评定与认证,并与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

  15.提高应急救援和风险应对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全省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制定落实火灾预防和疏散逃生应急预案,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制定落实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所有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严防不法分子在“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6.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贯彻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编制《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录入和归集,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和共享,规范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落实养老托育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改善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地区要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完善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养老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和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按规定对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给予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统筹安排中央及省级建设投资支持养老托育发展。

  (三)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探索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新产品和新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引导银行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企业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四)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区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五)强化养老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婴幼儿发展和管理、婴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结合行业发展和企业所需,修订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完善教学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推行养老托育职业技能***认定制度,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持续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各地区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附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重 点 任 务责 任 单 位
1结合“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统筹推进城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城乡养老托育服务均等化水平。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3鼓励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闲置厂房校舍等存量资源,拓展养老托育功能。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4探索推动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等转换为养老场所,开展助餐助行、康复护理等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5支持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儿班,招收2—3岁幼儿。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各市政府负责。
6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监护责任。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7开展全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支持县(区)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型社区和养老居家服务网络。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参加,各市政府负责。
8支持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形成综合性的社区托育服务网。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9坚持公益属性,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护为主的照护型特困服务机构。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10深化公办机构改革。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完善公建民营机制。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11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参加,各市政府负责。
12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13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机关事务局参加,各市政府负责。
14推进康养融合发展。加强康养产业与相关业态的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15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参加,各市政府负责。
16促进用品提质升级,强化产品设计和研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17积极参与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推进老年用品认证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领域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推进养老托育产品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参加,各市政府负责。
19加快发展以智慧养老为主要业态的养老服务业,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0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1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持续推动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建设及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2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做到愿改尽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支持城市街区、道路、社区以及学校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3积极开展养老护理、母婴护理等家政服务培训,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为居民提供便利化养老托育服务。省总工会、省残联、省妇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4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5将养老托育纳入全省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6严防不法分子在“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7贯彻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28编制《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省民政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9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录入与归集,规范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省民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各市政府负责。
30落实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制度,改善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31强化统筹协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地区要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各市政府负责。
32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33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统筹安排中央及省级建设投资支持养老托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34按规定对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给予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35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大连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36加强用地保障。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各市政府负责。
37强化养老托育人才队伍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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